终于收到永居了!(哭求帮助:10年永居被拒)

有一个问题啊,什么情况下律师想收钱却不能保证说肯定能拿到签证呢?说明第二个gap是有问题的。

第一个我们就不提了,少于7天,10天的,都不是大问题。
第二个,大家回复的前提都是在英国续签有gap,所以可以review成功,因为只要人在英国待着,签证递上去,哪怕签下来不连着,也算lawful residence.
但楼主这个是不完全一样的情况。她是回国签的entry clearance. 任何entry clearance 起始计算日期都是从入境那天开始算,因为这才是真正的residence。 就算签证有效期早就开始了,但入境才开始算时间。比如有的人签5年工签,如果工签的开始是entry clearance的,那么要从他入境开始算,所以有的人入境晚了一两个月,等到5年到头,还是转不了PR,还要再续一次工签才可以。
同理,楼主的这个gap,ho 也是咬定了这么算的。就是因为是也申请的是entry clearance,从她入境那天算没错的。

在这个情况下,我觉得任何的review 或是重新申请都要看运气了。不同意见的欢迎提出来讨论。。

我觉得楼上说的也是对的,本来不想留言来着,怕打击楼主。。。。。从中国重新申请的签证,再入境其实是第二个ENTRY CLEARNANCE, 天数是从第这次才开始算的。。也许我说的不对。。。不过有一点就是我当时咨询10年PR的时候律师跟我说有几个必要的条件:

  1. 10年LAWFUL STAY
  2. 不能过540天
  3. 每次续签之间没有GAP
  4. 全部续签都是在英国
  5. 无犯罪记录

就算你那个15天不是GAP,你第四条要求也不符合。

我知道是有很多人其中一条或几条不符合也签下来的,但毕竟那是遇到好人了,活着说明充分。其实按法律来,这些人都应该是不给的。。。

你的情况很不幸就是HO照本宣读审判了,没给你通融。

之前申请过sar,可惜就国内签的没有记录。不过像你所说的,走过必留下记录,我护照上的章可以证明我是在签证过期前回国,然后拿到签证后才回英国的。

这里写的很清楚

2.3.10 Examples of continuous lawful residence
Example 3
A person has leave in the UK that expires on 15 September 2008. The person departs the UK on 10 September 2008 (before their leave expired). Whilst the person is abroad they obtain fresh entry clearance and re-enter on 30 October 2008. Has continuous lawful residence been broken?
No. As the person was abroad while they had a gap in leave they have not broken their continuous lawful residence. However, had the person departed the UK after the 15 September 2008, (after their leave had expired), they would have spent time in the UK without lawful leave and therefore broken their continuous lawful residence.

没有任何资料显示一定要在英国签证,而且官方的guideline也有举例说可以回国签证的啊

虽然是好意,但是42和43楼明显误导吗,我就事论事不对人的。

两位还是看下instruction吧,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所有续签都需要在英国。

instruction明确有example说签证到期前离境在英国境外续签6个月之内返回英国的,不算gap。

他这个例子和反例对比,我想是用来说明lawful or unlawful的。 正面的例子,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是合法的居留。第二个例子,在签证过期后离境,是非法的居留。

你不觉得你是在踩着红线过桥吗?反正事情都发生了,想出好办法才是。。。。。还是找律师吧,虽然花钱多,但是至少有个根据,自己弄太费心了。。

lzmm的这个我没看懂,既然cab说你没问题了,你还担心啥,10年10天是法定允许的啊。不会因为这个拒你,这个不是理由啊,而且退一万步说,你那个是因为ho排队面签造成的,也不能算你全责。应该注明。

既然是lawful那拒的理由何在?refuse不合逻辑啊~这个都不需要high court吧~还有英国是案例法,有例可循还用正例反例之说?lz就是正例情况啊,怎么套用反例?

谢谢你的支持,因为我也觉得42,43楼的说法有点跟官方的有出入。

主要是cab也说问题在于‘discretion’这个词,因为他们可以拒你,也可以给你,感觉就是凭case worker的审理时的判断了。难听点说,心情不好,也可以拒了

恩,排队面签我上次在covering letter里解释过,而且也给例出了我10年所有出入境记录,所有申请visa的日子,结果DAVE LLOYD好像全没看。
如果他有看的话,就知道我在签证过期前回国,而且在签证过期前申请,他们应该知道在中国没有面签,更不可能当天就批下来的,如果从我签证有效日开始倒算,我也没有过时签证。反正感觉我的covering letter他是一个字也没有看。

这个问题,如果caseworker用discretion,你可以提请他质询supervisor review~~~,instruction也明文写清多次累积10天以下的,可以由supervisor review.然后由supervisor discretion。我的理解是10天以下直接合法,多次累加10天才是需要斟酌的。而且看以前好多人的例子10天以下都不算gap的

你这次指出他的错,并且单独两个所谓“gap”分别解释,然后引用条例给他看,他必须回复你的。看他回复你的理由咯,如果他还是不看。那就让cab出律师~~

在这里借帖子问一下,如果我某一年在英国入境时,那个黑色的入境章officer忘记stamp了,怎么办?问题严重吗?

那楼上的意思是说,按照例子,拿到entry clearance后,过多久入境都可以?那还算天数不?你也说了10天的上限。。。

如果这样,拿到entry clearance,过上两三个月入境都没事,在国外住着,也算英国的residence ?

给楼主打气!

lawful是说这个人没犯法,但不一定说没违规啊,10天的规定破了,还是一个合法人士。

刚刚看了那个帖子,这人要求ukba给出历年有多少人有少于10天还通过申请的人数。结果ukba说这个调查的费用太贵。

有没有其他的信我可以参考一下。麻烦你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