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人了解现在英国博后还可以申请免税吗?

请问有人了解现在英国博后还可以申请免税吗?

据我所知不会,英国博后就是正规合同制工作,有工资当然得交税,我有做博后的朋友说的。

你指的是 council tax? 不能

个人所得税,据我所知,以前中英有合约, 博后可以免税,现在不知还行不行

从来没听说过这个说法

中国和爱尔兰有,做科研的岗位(包括博后)前两年免税,这样算下来在爱尔兰做两年博后还是不错的,由于不交税,所以随随便便都比一般工作的工资还高.
但是英国貌似是没有的哦....

以前是有的。帮人退过,三年能有几十万rmb。

现在不清楚。建议你可以发信或者电话去问问。问完了也请回馈一声。

唉 丙酮楼主 看来也是一位苦逼的化学博后

简单回答 以前可以 退income tax,不幸的是,现在不行了。
友提下,如果不准备长期在英国养老,那个大学给交的pension 可以主动取消,这样每个月可以多拿200多镑。当然大学配套交的400多镑 你也享受不到收益。自己权衡吧

具体看这里
http://xiaolinli.free.fr/?p=519

作者:原子不怕冷(http://xiaolinli.free.fr

中国和英国之间签署有防止双重征税协定,其中第21条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为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 或者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从其第一次到达该国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 酬,免予征税。

既然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要争取。博士后在英国属于工作签证,正常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NI)和养老金。其中养老金可以自由选择,我没打算在英国常住,因此没有交养老金。英国是全民免费医疗,医疗保险是必缴的。到了英国之后,税务部门并没有自动给我免个人所得税税,而是自动开始从我工资里扣除。我给慈祥的女王殿下……的税务部门HM Revenue & Customs写信,要求退税,内容参考了网友water的帖子,您可以移玉足观看:

http://www.shouji365.co.uk/bbs/redirect.php?tid=1936&goto=lastpost&highlight=

我把water帖子的中材料清单摘抄一下:

1,一封信,叙述我的情况,要求免税

2,打印以下条文

http://www.hmrc.gov.uk/manuals/dtmanual/DT4970.htm

http://www.hmrc.gov.uk/manuals/dtmanual/DT4908.htm

http://www.hmrc.gov.uk/manuals/dtmanual/DT1936.htm (不是很确定,好像是这一个)

3,护照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工作许可复印件(现在可以用工作签证复印件)

但是我没有water网友那般RP,税务局直接给他退税了。在等待了很久,而且再次写信催促的情况下,终于有了点进展:我收到了一封信告知我的个人所得税代码已经更改为NT(无需缴税),而且已经通知学校让他们更改。但随后几个月我的工资单上没有任何变化,问了学校说没收到通知,我&£$%。于是又给税务局写信要他们再次告知校方,终于我的工资单状态变成了免税,万里长征第一步!

但此刻我已经被收了半年的税,下一步就是让英国人吐出来。由于英国税收财年是4月开始到来年4月结束。在4月结束的时候你会收到一个P60表格,证明你交了多少税,然后你就凭这个向英国税务部门诉说冤情,我上有老下有小,你们多收了我三五斗,赶快退给我诸如此类。言归正传,我再次给他们写信,内容大致和第一封信类似,就是要求退税,同时附上了和第一封信一样的材料外加P60表格。之后又是漫长的等待。

某天我到税务局的网站上查找关于退税的情况,竟然发现了一个坏消息,就在六月份中国和英国签署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旧的协定在英国被编号为DT4970 – DT: Chin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以前可以在HM Revenue & Customs的网站上搜到,但现在已经被删除。能搜到的是新的协定,链接如下(我没有找到中文版):

http://www.hmrc.gov.uk/international/uk-china-dta2011.pdf

在新协定中找不到当年的第21条,也没有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描述,这意味着旧的协定中规定的免税福利就此终结。当然,事情也没有那么糟糕。因为这项协定现在的状态是双方外长已经签字,但只有被双方议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因此还有一点时间。而且在新协定的第28条第3款中,给已经在英国的同仁们留了一条后路:

  1. Notwithstanding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Agreement, an individual who is

entitled to the benefits of Article 21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 and Article 22

(Students, Apprentices and Trainees) of the prior Agreement at the time of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continue to be entitled to such benefits until such

time as the individual would have ceased to be entitled to such benefits if the prior

Agreement had remained in force.

根据我的理解,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你现在已经在英国,而且享受着原协定的免税福利,那么即使新的协定生效,在原条约规定的时限(也就是在英国最长3年)内依然可以继续享受这项福利。但协议生效后,很遗憾,新来的同志们就不能申请免税了。

于是还是继续等待,在我忍不住要再次写信的时候,真是无巧不成书,税务部门再次来信。拆开一看,竟是……一封道歉信,说很抱歉,让您久等了,我们正在处理,请耐心再等一段时间。让等就等吧,咱可是有身份证的人,要有涵养。两个月的沉默之后,我又收到两封信,这次是两封。第一封和上封道歉信是一样的回收纸信封,令我感到有些不爽,打开一看……亲爱的XXX博士,您未来一年的所得税代码依然是NT,好吧,Thank you so much for reminding me。第二封是个白信封,比较硬,打开一看,阿哈,支票!中奖了的感觉,我当时觉得。至此故事暂时告一段落。

补:

如果你想了解新的税收协定是否已经生效,请看一下网址:

http://www.hmrc.gov.uk/taxtreaties/signed.htm

这里面列出了已经签署但是还未生效的条约。如果”2011 China/UK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PDF 79K)”这条消失了,请到

http://www.hmrc.gov.uk/taxtreaties/in-force/c.htm

如果能找到2011 China/UK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PDF 79K),而不是1984 UK/China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PDF 80K)。说明新协定已经生效,很抱歉,再见了可爱的免税政策。

2013年6月3日更新:

上面DT4970条文的链接已经失效,但是协议全文可以从以下地址获得:

http://www.hmrc.gov.uk/taxtreaties/in-force/uk-china-dta.pdf

DT4970就是其中的Article 21。

您好,根据我们了解,对于博后免英国税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仅供您参考。

楼主说的这个退税在旧的1984版中英防止双重征税协定有过规定,主要是针对老师的,下面是原文。

我们之前有帮很多客人退过这个税,但是从2014/15税年开始,在新的2011版中英防止双重征税协定中这个优惠已经被收回。

但是如果涉及到2014/15税年以前的退税,那么还是有可能退回。可以与我们联系。

1984 UK/China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Article 21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b]

An individual who, immediately before visiting a Contracting State, was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and who is present in the firstmentioned State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 three years for the purpose of teaching, giving lectures or conducting research at a university, college, school or other recognised educational 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 in the first-mentioned State shall be exempt from tax in the first-mentioned State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 thre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his first arrival in that State in respect of remuneration from such teaching, lectures or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