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纪录的终极研究和问题!!!!

现在一般就2种无犯罪纪录, DBS(CRB)和 ACRO, SAR也有一些记录但不完整。因为好像司法和移民没有主动的通报系统。

DBS还有苏格兰和英格兰2种,但信息是互联的,价格也也差不多,一个25一个26. 本来这是给雇主的,基本检查basic check可以自己做,这种本就不显示spend掉的纪录了。完整检查 个人做不了,我就不知道上面有什么了。

先解释一下spent和 unspent, 人谁无过,有些事情不能老跟你一辈子,所以有了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就是小犯罪和记录,诺干时间后要消掉。
这个驾照上的分数和记录一个原理。
我们大多数人都不可能有做过牢之类的大事,一般几个月,了不起一年就spend掉了,个别大罪到时可以密我,给与解答。

After this period, if there has been no further conviction the conviction is “spent” and,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need not be disclosed by the ex-offender in any context such as when applying for a job, obtaining insurance, or in civil proceedings.

注意这里没说签证时给ukba算不算在any context。

误区一,有人认为没上庭就没事,其实不然,警察局也可以给你record, 上了庭也不一定就有record。 关键给你判的是什么?一般的警告(这个警局也能给)是3个月过期。还有想discharge 等等很多。我不一一例举了。

如果是特殊雇主(比如医院等)能够看到你spend掉的记录。说明人家记录是会保留的比你spend的久,误区二,spend掉的记录不是永远删除了。而是作为你的隐私,不会公开了,至少不会想所有人公开了。你找工作也可以读书也可以说你没有记录,这么说不算你说谎。

ACRO是警局的,本来针对要还外移民的英国人去别的国家定居用的 “Embassies and High Commissions will only accept the ACRO Police Certificate”,里面很细, spend和unspend都有,因为这里用的是Step Down系统,减你的记录,2个系统是平行的,不过这个比较严。小错也要跟很久,而且会有)/Further information Stepped Down这句话让人知道你有过消掉的记录。

其次SAR也有一部分记录犯罪的职能,不过应该不完整。

现在问题来了

  1. 现在犯罪记录是不是Spend和unspend都要要写还是spend的纪录可以不写?

我知道即使是新政策,如果是犯罪记录只要spend掉,就不能以此来拒签你。
但是影响分不好,还可能可以被bad character这种比较模糊的理由拒签。

现在UKBA据说一定会查,但是和谁查(SAR, DBS,ACRO)?查什么?(是那些spend掉的也查还是查)没有说。

还有作为有你记录的那些机构,有没有权利披露你的信息,我刚才说了,如果是医院学校来查,那spend掉的也要告诉他们,一般雇主就不会显示。那ukba有没有权利像这些机构要到你的隐私那些spend掉的记录?
原文是There are also a number of proceedings before a “judicial authority” (widely defined) that are excluded from the Act, and where spent convictions can be disclosed. ukba 算不算在"judicial authority"之一呢?
如果你没有写这些spent掉的记录算不算你说谎?

我做这行很多年,过去的表格一般都引用,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拿我就理解为,无论ukba看的到看不到你完整的记录,只要你spend你就可以不写。
但是今天很多表格都去掉了引用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有些地方说无论你spend或unspend都要写。但这方面信息很模糊。但海外表格VAF1A, VAF1B, VAF1C,
VAF1D, VAF1E, VAF1F, VAF1G, VAF1H, VAF1J, VAF1K. 明确写了spent or unspend 都要写,但是SET FLR表格却没提(模糊掉了)原文一般是“all criminal
convictions.” 然后说
We routinely conduct eligibility and background checks and you should ensure that you fully disclose all information which could be relevant to your application and be aware that the failure to do so could result in your application being refused.
We will carry out criminal record checks on all applicants and dependants.

问题来了,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规定spent了,我们可以不说是我们的权利,这里一定要我们说,其实是冲突的。不要奇怪,ukba其实经常违法。也就是说,即使ukba向DBS要DBS也未必会给spent的记录。这都是独立机构,不是说政府部门就可以乱调资料。那么我们提供就是自愿性质。你给有可能自投落网,不给可能中了诚实的陷阱。

我前面也说了按规定spent的记录不会影响签证,比如工签学签,但那会影响pr或是入籍,因为有bad character这一项,虽然不是说你有record就一定bad character但这种判断是你的casework的主观判断你控制不了。

这样一来给和不给成了2难,虽然对大部分签证而言,不会有直接影响,但是你填的所有表了就进了SAR,以后永居入籍你就不得不继续填。

我也算是个高手,但是这个还是吧我难住了。

{:5_129:}

咨询下移民律师吧,最好是immigration barrister。 不知道英国法律是不是像美国那样,冲突的时候小法要服从大法。 如果不是的话,那其实就是口水战, 真要上庭的话找个好的barrister,而且法官判的时候也是case by case的,有一就会有二。

首先现在已经不用spent与否去决定签证申请了,自从去年,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被Legal Aid, Sentencing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Act 2012的新内容改革之后(需要说明后法案没有完全代替前者,在某些情况下ROA 1974依然适用),UKBA就着手改变自身的Immigration Rules。

以永居申请为例,在新近的版本里,UKBA对各类记录对申请的影响就有不同要求,目前的规定是:四年以上监禁,永久拒签;一年以上监禁,15年拒签;一年以下的监禁,7年拒签;非监禁罪行,2年拒签。不再像以前一样,简单对照在ROA 1974里面spent与否去做决定,最近版里的一些帖子里通常是“某某某行为算不算criminal offences/犯罪记录啊 会不会影响签证啊”一类的,不要纠结算不算criminal了,有没有归纳在里面,对照就清楚( 参考:UKBA General grounds for refusal 和 Sentence based thresholds)。

还有就是,即使是新的Legal Aid, Sentencing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Act 2012缩短了各类犯罪记录的清除期限,但并非已经spent了就一定不会影响移民申请,这个法案的Bill里面提到,会允许UKBA针对外国人的移民申请制定自己的特别规定,可以不遵循法案里面的记录消除期限,对照以上的期限就知道这与LASPOA里面是有所不同的。

另外就是UKBA是一定会查记录的,而且不必纠结是和哪家机构查、有没有权利查,Criminal Records Bureau (CRB) 就是Home Office自家的,一家人还谈怎么查?你们说是吧?

那fix amount罚款会算在bad character里面吧? 那个拒签的年限是第一次申请永居n年不能申请,还是犯罪后n年的时间不能申请永居?

这里回答楼主,HO真的很变态。我朋友出事,警察调查了很久后来自己撤销的调查,所以更提不上什么起诉,监禁了,这种情况警察绝对是把系统里的记录消掉的。 但是我朋友申请入籍的时候, HO专门打电话给他的律师问为什么律师没有上报这个事情。 律师只能和HO说是忘记了。如果caseworker不好说话的话,我觉得很有可能会拒掉我朋友入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