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消息:甘肃马拉松20名选手遇难 目前仍有1人失联

你相信国家气象局?呵呵

你怎么知道的"有和没有差不多"?

如果你说"没有",国家气象局说有,我肯定相信"有"

你认真仔细读那个管理办法,看看是不是

什么有没有?怎么这么乱啊

我不是体育局,气象局或者律师,你自己读吧,但是话不说太早太肯定。

事件正在调查中。

你懂什么叫"泥腿"吗,哈哈

我没有给这个事情定性啊,这个事情想定性很难,或者说想按照你上面说的过失杀人定性是很难的,因为法律依据不充分,只有那个你不愿意读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但是最后结果已经可以预见了,“罕见天气,准备不充分,科级小干部免职,组织方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罚款三万,同时赔偿受害者损失(估计也是保险公司出)”。 这结果出来你能接受吗?

之所以不原意跟你讨论任何社会问题,是因为你我的立场不一样

我从来不会暗搓搓的,阴阳怪气地,转弯抹角的,藏在阴沟里反.共.(没有在说你)也没时间用好几个ID上网当杠精(也没在说你)

一下子死了很多同胞,哀其不幸,对一些失职的地方政府,怒其不争而已,希望以后不要重复犯错误

也希望你以后别再回复我的任何发言了,道不同不相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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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上面那个alaneric是不是一个人啊?要是的话我也就理解了。

我就想不明白一件事,参加这个极地马拉松,报名费1000, 完成下来发1600, 刨除自己之前交的报名费还能净赚600。很多人就是冲着奖金去的。600算个毛啊,甭说600人民币了,就是给我600镑,对于一个从小跑800就没及过格的人来说,我也不干呀!

:sweat_smile: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第233条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主办者由于某些原因轻信能够避免,2和3点不设置station (可预见参赛者这段摔重伤可主办方也是不打算负责的),忽视气象局信息(当然这个需要调查),这都不是无法预见的原因,不能豁免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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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跑100公里山地,为钱我是不会去的 :joy:

你说的没错,关键是刑事责任要有个法人来承担啊,怎么找?怎么定性?怎么举证?怎么量刑?哪个人来担这个刑责?白银市市委书记吗?其实不用再讨论了,理性的讨论在这里已经没有基础了,不久官方就会有结论了,到时候再看能不能接受吧。

参赛的那么多人,肯定不会是一个目的去的,有为了钱的,有为了自我挑战的,有为了兴趣的,有为了旅游的,有为了打酱油的。那个押金挺坑人的,没有那个押金可能很多人在坏天气刚开始时就退赛回去了,有那个押金就会有人舍不得钱坚持跑,结果把命搭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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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主办公司的法人代表啊,政府肯定不会笨到list在合同里的,一般都是找个下属或关联公司操作,这是为什么很多人对”法人代表“望而却步(出事了就是替罪羊)。

我不否认你说的,现实另外一回事:这种政府后台操作的情况,政府通常会把公司法人代表保下来 。不过这件事闹的那么大,白银政府估计是没那个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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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非要定罪的话,也不会是过失杀人罪,刑法里有两个罪比较接近,一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个是玩忽职守罪,但是用刑法给人定罪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白银的事怎么看都很难给定罪,中国每年那么多矿难,也没几个给定这两个罪。白银的事想定罪举证太难了,别说还是给政府定罪。

你看看这些单位,哪个单位的法人代表应该给定一个过失杀人罪?

矿难具体个案没闹大,最后不了了之。现在中国执法的是牛牛网络(法官看北京,北京看网络脸色),也就是说,北京迫于社会压力需要维稳过问了,一样可以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这事到最后就是各方力量因素的均衡的决定,法律条规变成执行这个决定的工具 (至于具体用哪条适用的法律条规定罪就是专业人士律师法官跟进的事情)

至于法人代表,宣传是一回事,真正签合同的,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是一家专门办越野比赛的公司 (估计就是你贴图的昊景体育有限公司?这公司是政府指定还是招标来的我就没认真追了)

其实我觉得我们说的都一样,你从现实角度出发,我觉得应该这样。(realism & idealism),但不否定我们对这件事本体认知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