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另外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美国叒没有签)
公约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部分国家通过未成年时抓捕,成年后判刑的方式绕过了这一条——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法治规定,和条约的字面含义有直接冲突
过去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另外
公约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部分国家通过未成年时抓捕,成年后判刑的方式绕过了这一条——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法治规定,和条约的字面含义有直接冲突
但是它们毕竟都是孩豸-- 自由派法学逗士
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和判死刑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笔者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如何理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此次修正案虽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但立法者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启动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主要体现在:
(一)罪名限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对比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并结合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则要求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后果,对应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好像很难
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这三条足够了。
等等看吧 主要还有个国际舆论的问题
介到底是想怎样
估计会从严处罚,这个事件对后续案件都会有参考意义。
希望下一个修正案可以把连坐制加进去
生而不教
同罪
对于废死我只有一种看法。
这个世界上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代被害死去的人原谅加害者。而要让被害者原谅加害者,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送加害者到被害者面前亲自忏悔。
转自微博
这不是第一起了,只是这次手段的残忍超出所有正常人的心里承受范围。英国也有,就是两个小畜生,虐杀了一个两岁宝宝,关押十几年,要出狱,因为罪大恶极,黑大哥都放话要替天行道弄死他们,搞得军情六处又是帮忙整容又是教会他们反追踪的,当时很热的话题,报纸天天报道,猜测他们现在长啥样了,没人记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