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事件调查结果:
对涉事4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
此外,还有三家物流企业和车队被罚: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
对于涉事植物油流向,央视披露予以了披露:
涉事罐车冀E5476W所运35.91吨油品,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
涉事罐车冀E6365Z所运31.86吨油品,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其中5月22日分装8.5升规格580桶4.5吨、17升规格180桶2.79吨,5月28日分装8.5升规格280桶2.17吨、17升规格310桶4.81吨,6月10日分装8.5升规格490桶3.8吨、17升规格729桶11.31吨,总计8.5升规格1350桶10.47吨、17升规格1219桶18.91吨。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相关立法正在进行中: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显示,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决定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征求意见指出:1.对运输容器专用性的要求。运输食用油脂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油脂罐车和容器运输食用油脂。2.对运输容器材料的要求。运输容器和材料应符合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3.对运输罐车检查的要求。对运输罐车装油运输记录进行检查,经核实符合要求方可装油运输。4.对油罐进行定期清洗的要求。对油罐进行清洁,并对清洁所用的洗涤剂和清洗水提出要求。5.对食用植物油承运方和接收方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