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人在准备办PR,但是关于dependent的规定实在有点看不明白,所以来请教一下坛子里的高人们,先谢谢了!
本人的基本情况是:
2011年4月获得Tier1 G签证,马上满5年,准备面签申请PR。
我老婆的情况是:
1、2011年4月获得PSW。
2、2013年4月申请成为我的dependent
3、一直和我住在英国的同一地址。
我的问题是:
1、是否我老婆这一次一定不能和我一起申请PR,也就是说之前她的PSW是不计算在5年的时间之内的?即使是中间没有间断。
2、如果她现在还不能申请PR,那么应该用哪种方式来续签?目前我看到的有4种可能性,看起来好像都是满足条件的,但我不太确定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下面的方案是否都可行:
(1)在我申请PR的时候直接在同一个申请表上以dependent的身份申请,使用SET(O)表格,2年之后再单独申请PR。
(2)和我分开使用SET(O)表格申请dependent,其余同上。
(3)在她目前的dependent签证过期之前单独提交PBS Dependant的申请,2年之后再单独申请PR。
(4)等待我拿到PR之后,在她目前的dependent签证过期之前单独提交family of a settled person的申请,使用FLR(M)表格,同样2年后单独申请PR。
3、还有一个非常让我迷惑的地方的,Home office网站上很多地方提到,如果我自己申请了PR的话,我老婆需要在她目前的dependent签证过期之前续签或者转化为其它签证。但是按道理我拿到PR的一瞬间,原本的Tier1 G签证就应该作废了嘛(即使是还没有到expire date)那Tier1 G都已经作废了,dependent签证不是应该马上一起失效么?
问题比较多,也不知道说清楚没有。希望有经验的高人来解答。没有确定答案的朋友也欢迎多交流讨论。
银子不多,大家别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