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是否有要求说Date of Application之后的材料无效的?
举个简单例子,
比如,我5月5日在线递交了申请(Date of Application 就是5月5日了),约到一个几天之后的时间去面签(比如,面签约在5月31日)。
问题来了,我能否拿5月24日出的bank statement 作为资金证明去签证呢?
(bank statement的时间在Date of Application之后了)
记得曾经看到过HO规定说Date of Application之后的材料都算是事后补交的材料,不能作为签证材料被接受。(不确定是否准确)
请各位大神指点,是否有类似的说法?能给个出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