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好,请问关于gap的定义到现在我都觉得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也在网上看了移民局的规定。
我10年之内没有拒签历史。
期间有一次学生签证,2009年7月30日到期,29日材料给学校,然后2009年8月30日授予新的签证。请问这算gap吗?
刚看到有个帖子。 2011年的。拿来做的例子。
i.e. 2008年10月31日签证到期,学校办理,2008年12月2日授予新的签证。home office 定义这是gap, 因为issue raised date 是11月8日。所以home office给的理由是从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2月2日这段时间属于unlawful stay.
我的疑问是,gap 应该从10月31日-11月8日,也就是8天。
请叫各位这个问题。
谢谢大家,欢迎大家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