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如果5个月+17个月可以吗?每个全职工作必须6个月以上吗?
不可以,因为5+17=22。。。。。。。2年是24个月。。。。。。。
旧政策下职位时间累计允许自由组合,新政策下必须每个职位存在至少12个月,而且必须雇佣至少2个员工(2 individuals)。
不好意思,我算错了,如果是5+19或者4+20呢?
我是2014年4月前拿到的首签。我的情况是是,雇了两个人,一个人是17个月,其中前12个月是Full time,每周30个小时;最后5个月是part time, 每周20个小时;第二个人是18个月,前三个月是full time(每周30个小时), 后15个月是part time, 每周20个小时。
第一个full time post基本没有问题,第二个是两个员工的part time时间相加,超出了1560小时(全职一年的小时数)。但是policy guidance不是很清楚,所以担心按上面的组合是否可以通过。
单纯计算最低小时数是没有问题。但材料上是否有问题就很难通过您的描述来得到准确答案了。一切都要落实到材料的具体细节上才能确认。
谢谢! 可是材料上是无法显示工作小时说的,pay slip, P60, contract, real time submission都没有小时数啊。只有我自己说工作了多少小时,会计师的信上说创造了两个equivalent full time new job, full time 的职位每周30小时。
另外,policy guidance上也没有明确说小时数的计算,比如我的两个兼职工作,每个20小时/周,那么加起来是40小时每周,还是30小时。
有相关要求的,只是并非所有人都懂得这些技术细节的要求。包括会计师本身也不一定会遵从企业家续签的要求来做,因为会计工作的标准并不一定要求得像签证要求上那么细致,有些签证上要求体现的信息或材料在会计角度并非是必须做的。所以您只能要不依靠自己花时间来研究清楚所有的签证要求,要不就通过专业的人来给出清晰要求让会计按照签证要求来做好材料。
您说得很有道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英国移民政策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投资移民是做企业的,怎么可能所有的材料都要按照移民局的要求来做呢,比如要求unedited accounts上显示股东姓名,很多会计师所做的帐上就是只有股份和金额,不显示股东的。而且每个职位要保持12个月,是直接干预经营了,这么过分的政策居然是通过了。
是的,因为内政部制定政策的人并非一定了解所有行业的商业实际和操作惯例,所以政策的标准跟商业实际操作时有出入或者过于严苛也很难避免。但话说回来,在这些政策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如果不想要自己的申请出问题,也不打算以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作为代价来赌气跟移民署争论政策合理性的话,您的唯一选择就是按照游戏规则来玩,等最终拿到永居或英籍的时候对HO说声F*** Off。:)
哈哈,还是要说谢天谢地谢人啊
难道没有人知道根据transitional agreement,2014年4月6日前申请企业家的人,创造就业职位的方式可以用1个人9个月加另一个人15个月来满足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