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我,T1(E)联名账户被拒的。准备上诉,求教细节。散银子了

很不幸的告诉楼主,这位仁兄说的是对的,不知道你从哪里找的律师,还告诉你这对你有利,这个银行的condition明显对你不利,这恰恰说明跟你联名的third party可以完全动用这笔钱,而不经过你的允许,joint account里的钱可以完全是你的,也可以完全是别人的,这才显出了在申请时需要跟你联名的那个人的授权的重要性。
向你说的,ho的条文里确实没说不允许用joint account申请,可身边的朋友用了的,也都是需要联名之人授权的。
不过事已至此,肯定是要上诉到底的,之前很多朋友都说过的,一定要找一个正规的律师,回国从签恐怕不是上签。
祝好运!

感谢这位仁兄提出的反面意见。HO的律师有可能会这样说。
如果HO的律师这么说的话,我确实不能说我的老婆无权动这笔钱。
但是现在HO拒我的理由是,他认为joint account是third party。那么,如果他拿出证据说joint account就是third party的一种。那么我无话可说。
如果他拿不出证据。那我觉得双方都有赢的可能。就看法官怎么判了。

刚才那位说的是so what的问题, 你的argue点就是在third party的问题上, 如果不是third party就没有后面所谓的so what

什么意思?不太明白。能不能说的再清楚一点?谢谢。

楼上的是说因为是third party所以才后面的(so what)推论说你老婆也可以动这笔钱, 一切的根据点都是在third party.

按照英国的法律是没有反着来的, 打个比方, CPS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有罪就必须放人,你根本不须为自己无罪进行辩护.

同样, HO在不能证明你无权动用的情况下是不能拒你的, 我想这就是HO为什么在条例上额外要joint party的另一方公证的原因,因为他认为joint account是third party。

如果你能证明joint account不是third party,那么也就不需要公证了。所以你的据点就是要证明joint account不是third party. Should be clear now:cn14:

至于joint account是什么,it is none of your business

恩,谢谢这位朋友的阐述。
根据你的说法,HO拒我是需要理由的。现在看来,他这个理由有点牵强。是禁不住推敲的。根据银行的condition,joint account是任何一方都可以动用。所以说我是有100%的权利动用这个钱。
还是那句话,如果HO要有证据证明joint account就是third party的一种。那么我无话可说,立马回家。
而且有一点,我以前没有说,就是T1(E)申请表上最后几页吧,有一个地方,是要申请人签名的。申请人签名的下面,有这么一个说明,如果你用到的银行账户有joint account的,那么joint account的另外一方或者多方都要签名。因为我没有在其他地方发现对joint account的要求。仅此一处。那么我就认为,你HO自己都说了,如果是joint account,只要另外一方或多方在签证申请表上签字就可以。那你为什么又要求提供法律公正?这不是自相矛盾?至少是让申请人confuse的地方。

如果他的guidance里面有提要公正,你也无话可说,因为他已经在guidance里面提过了,这都不是主题。主题就在这joint account是不是third party. 你现在appeal, 那么你就要举证了。

恩,guide里面说的是,如果是third party的钱,要third party申请并公正。我们现在就说,joint account不是third party。证据就是银行的condition。
就看法庭上面怎么辩论吧。:cn16:

法官会从法理角度做出判决的,UKBA的人不一样 他们是公务员只能按章办事,死扣法条。英国是普通法法系国家,judge made law 法官造法,自由心证,法官他觉得应该给你签证就会判你赢,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甚至可以推翻议会的立法和政府的决定。从常人角度理解,你手里有二十万,特地存起来拿去签证,联名账户人又不是别人是你老婆,没有理由说她会把钱马上取走,所以这个案子你完全可以轻松获胜。

恩,我觉得这位朋友说的很是在理。

  1. 我这个联名账户是在递交申请前就开了,不存在后来补开联名账户,用补开的联名账户补20万缺口的问题。
  2. 我有100%的权利去动用联名账户的钱。
  3. 联名账户是我和我老婆的,我老婆是我的dependant,她如果动用了里面的钱,只会让她自己也被拒签。
  4. 最重要的,在T1(e)的申请表的section 5有一个说明,如果你的申请用到joint account,那么joint account的其他人也要签字。因为我通篇没有找到关于joint account的说明。就这里有,那么UKBA不是自己都承认,joint account只要签名就好。

那为什么还要提供法律公正呢?

总之,ukba的这次拒签理由是前后矛盾,连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如果这种case都能判ukba赢的话,我会毫不犹豫,继续上诉,直到没有上诉权。

最主要的是~你账户里面的钱实际上也没有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