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我,T1(E)联名账户被拒的。准备上诉,求教细节。散银子了

现在准备上述,找了律师,一个阿叉还是中东人的。不过老板好像是个白人。而且跟他谈了一会,感觉他很有经验,guide上面的东西都非常熟悉。对我有利的有弊的都说了。不像有的律师只说对我有利的。
anyway,刚打了电话,约了明天下午碰面。
现在问题来了。
我只有10个working day让法庭收到我的appeal。这个开始的日子是什么时候?是拒信上的日子还是Date os service of decision?
还有,有两种方式寄appeal form。一种是post,如果是next day available也要耽误一天。
一种是fax,当天就可以收到。
但是问题是,post有record可查,抵赖不掉。fax有没有依据?如果法庭硬说没有收到,那就说不清楚了。而且,法庭说不让两个都做。所以只能选一种。

唉,经过这么多例子,真不知道在UK还能相信谁。

虽说找了律师,但我个人还是想全程跟踪,律师只是个顾问。所以,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上!

另外,刚从银行拿了booklet 关于joint account的。上面清楚写明joint account的any party can operate the account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another party。

Fax有ref number的,传真都有回执的

OK,非常感谢!

appeal 的经验
fax 和post一起来,先fax 所有的东西赶上deadline 然后post 留底
所以东西记得留复印件

不让两个都做啊。
是either,并且说do not post and fax
:cn03:

哦10年的时候好像可以

今天跟律师详谈了。他好像有点为难。说形势对我不利。虽然也有可以argue的地方。还说up to me。还说这不是一个good case。我问他good case是什么?100%能赢的case吗?他说任何case都不能说100%能赢。所谓good case 就是所有条文都很明确对当事人有利。我心想,废话,如果所有条文都很明确对当事人有利,那不就是100%能赢。这个律师真狡猾。我不知道他是故意故弄玄虚呢,还是真的很难办。我个人觉得,immigration law有明确对我不利的,也有模棱两可的。但是,我也拿出银行的conditions,对我很有利。
诶,上帝保佑啊啊啊。
搞得我有点慌了。如果我现在不上诉。回国重签回来的话。10年就断了还是不断啊?

上诉到底啊! 他的拒你的理由是没有你老婆的批准不能动1W, 而银行的Condition是你根本不需要你老婆的批准也可以动, 这再清楚不过了啊. 你在哪找的律师啊. 这不是扯蛋吗,去Law society看看他有没有排照啊.

恩,谢谢这个兄弟支持。

现在问题是,immigration law明文规定,账户问题必须是申请人的own name only(如果是组队申请的可以是两个人的名字)。
如果账户是third party的,必须提供对方的申明,还要法律公正。

现在争论的焦点就是:

  1. immigration law没有说joint account是third party。他只说family member,其他任何个人,组织,公司等等是third party。并没有说自己和family member的joint account是third party。至少目前为止,我和我的律师都没有找到这样的说明。
  2. 银行的condition明确说明,joint account的任何一方可以完全动用账户里面的钱(就是100%可用)无需通知另外一方。

我的理解:
根据大的要求,UKBA要求我们证明能动用不少于20万英镑。我做到了,有账单和银行的condition为证。但是现在UKBA却硬说joint account是third party,所以要提供法律证明(而我没有提供)。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argue说,joint account不是third party,所以不需要提供申请和法律证明。但是有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说joint account不是third party呢?什么是third party呢?
还有,如果如果对方律师反问我的账单不是third party,那么就必须是我一个人的名字,那就不符合必须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的要求。

所以,总结,这个joint account既不是申请人一个人的名字,也不是third party。那么是什么呢?如果按照总的能动用20万的原则,我是OK了。那么,既然immigration law没有提到joint account,那是不是就按照他总的原则来解释?

那这样一来,我觉得我还是在理的。当然,也许我的律师考虑的更专业,更细致。把对方可能会讲的话先想好。这未尝不可。

也许我说的比较乱,不知道各位看懂了没有?

你在哪找的律师啊,是不是law society上approve的啊

上法庭的事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很多就看运气了
HO的人也有可能根本不出庭,比如我以前上诉的时候
也有可能出庭然后很tough什么的
然后看法官了,感觉法官都是在庭上才仔细看材料,好像其实什么都不知道
法官有可能超好,偏向你,那他可能就说他不觉得joint account是完全的third party fund
也有可能是相反的情况
苹果神庙烧柱香,然后trust your guts吧
GOOD LUCK

做律师的自然不会把话说满
也要说得难一点,客户才会多掏钱吧

跟我谈的这个应该不是律师,他的名片是 immigration specialist。不过他的老板是个solicitor。他们有办公室。我都是去他办公室谈。应该不会有假吧。否则也不会再闹市搞个办公室了。

T1G 应该可以使用 joint account 证明 三个月 maintanance fund 吧。。。
我准备用 joint account

T1G不清楚。不过我即使把maintenance的2160镑当做投资的20万。把joint account当做maintenance。那也不够啊。头大。

现在只有一条路,死抓住joint account不是third party来说事。既然HO说joint account是third party,那他是不是要举证呢?如果他没有证据,那是不是他证据不足。那我有证据,joint account可以被我full access without another party permission。那是不是我就赢了?
大家帮我打听打听关于third party的定义吧。跪求了:cn03:

这个case明显是刁难你啊~不用找律师自己填材料上诉都能赢 操他妈的UKBA

多谢支持!

我觉得机会不大吧。你自己找的证明也说了,联名账户的每个人都可以动账户里的钱,你可以动,另一方也可以。所以才更需要另一方的声明,证明他知道你在申请签证,证明他不会去动账户里的钱和他同意账户里所有的钱都用作你的公司的资金。

我有朋友是拿这个签证的,也是联名账户。当时他的律师是一定要他太太写了声明并公证的。

我也是个人闯过appeal的,支持LZ,顾问式给意见关键在乎自己,在乎细节,加油。。

关于DATE,是从真正收到decision的那天算,HO那边会有你何时签收信件的记录,不用担心,而且我当时也是耽误了3天才真正拿到那个拒信所以就复印了信封来证明真正签收日期~其实细节只要自己做到心中有数,有底气,上庭的时候纠结日期的很少见,关键是case的拒签因素。

关于Post,我建议还是SD, 同样日子是按你何时寄出的日子来算,只要你敢在第10天deadline前寄出就OK,放心~

最后还真心祝福BEST LUCK!要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