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第二次续签:关于申请日的疑问

对目前T1第二次续签有些疑问:

背景:
我的T1申请日是在2010年3月份,签证是可以10年6月份可以入境,但是到10月份才正式入境。也就是离申请5年PR会超过3个月,但是4个不到。

看来是要T1续签第二次才满足连续5年。二次续签要在2015年。

看现在的政策第一次续签我没什么问题,因为我T1申请日属于
"Leave to Remain (Extension) where previous grant of leave was as a Tier 1 (General) Migrant under the Rules in place before the 06 April 2010,
我理解我第一次续签打分肯定是用75分的老政策,因为我首次T1申请日是在2010年4月6号之前,并且previous grant of leave as T1 under rules in place是从date of application来计算的。

问题:
不明白的是进行第二次续签时, 这个previous grant of leave as T1 是指最初申请T1的申请日,还是指在第一次续签T1的续签申请日。如果是指第一次续签T1的申请日,那打分标准要求年龄,经验,收入和学历分要80分才能达标,而且收入要高的很多。

如果第二次续签时,新政策指地是第一次续签T1的续签日期,而不是首次申请T1的日期,感觉这是个可以向法院上述的ground :因为最初申请T1承诺的条件,在中途被一方强行更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HM可以随便的回溯到以前的一个日期去改他们的老政策,做法有点问题。

我和你的情况类似,我是1月的签证,8月才入境。时间上来看,不得不续签了。不知道你后来了解的情况是如何?

I need to ask the same question! Ding:)

你第一次续签了没有?

如果你运气好的话,续签的时候会多给你几个月让你在第二个签证到期的时候可以凑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