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我要和朋友组队一起签T1 E,200k一直存在我和老婆的joint account里面超过90天了。
1,我知道最好是和队友开个joint account存着200k,才能证明我们都有权利access这笔钱。但是问题是队友签证要过期了,现在转过去joint account也存不够90天了,就要递交签证了。
2,还有就是钱继续在我这里存着,我以third party的形式给队友提供支配这钱的权利。但是third party的话就不能提供银行账单作为资金证明了,要根据guidance上的规定格式开bank letter给队友作为资金证明,是根本开不下来的,估计没有哪个银行会给开。
对于1,到底有没有要求这个和队友的joint account必须也开够90天?我少于90天转进去的钱,但也是从我个人账户里面转进去的,是有合理来源的,不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是不是不用按照少于90天,需要third party的要求再提供额外证明?
对于2,鉴于我和队友的关系,不是毫无相关的third party,是不是只要提供declaration还有legal representative的信,声明队友可以access我的钱也可以被签证官接受?不非要要求那个变态的bank letter了?
除了上述两种解决方案,各位还有何高见?先谢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