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关于上诉法官是否考虑补交材料的问题,重新整理一下我的point,我引用的法条已经说明,对于积分制的申请(包括企业家移民)除非补交材料是来证明,1. 在申请时已存在的,并支持申请的材料(比如申请人遗漏的一些申请材料,但是注意,这些材料在申请时是已经存在的);2. 涉及到人权,种族歧视等单纯移民法以外的拒签理由的; 3. 用来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4. 用于申请法外开恩的情况,或是不涉及积分获取的材料。只有这小部分材料才有可能被法官认可。这是Act里面的法条,是国会通过的立法,法官是需要遵守的,不能完全不依据这个法条。对英国司法体系有了解的人应该能理解这里面涉及的内容。
我理解你说的不同的案子情况不同,但那大部分是属于非积分制的上诉案例。积分制下对于受理什么样的材料是有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不是说律师本事了得就能完全无视国会立法。当然不是没有新手法官没有理解透彻相关法案,加上我引用部分没有记错的话是11年才开始实施的,出现法官自己决定接受不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但是这种情况如果UKBA继续申诉的话,往往判决会被上级裁判庭推翻的。我读过不少相关案例,这个辩论点近两年经常被拿来用,但是不代表一定能赢,所以你说的方法二 “或者是你更换一个符合后面要求的职位,要求法官判决移民局给予你按照你新的材料重新审核一次(这个办法基本是百分百胜诉,当然你的律师要写好诉状,举好的案例,这个都是她们的专业)。” 根本不可能百分百胜诉,而且败诉的可能性更大。
再说OISC和solicitor的关系。我忍不住来讲其实是针对现在动不动就是OISC不如solicitor的言论。二者根本就是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针对移民类案子而言(OISC本身就是专业做移民的专家)就权限上来讲,OISC和solicitor没什么不同。各种申请,上诉到裁判庭OISC都可以完成(当然OISC有级别限制),如果是上诉到高院,即使solicitor还是要委托Barrister来处理。就能力上讲我确实见过辩论技巧,辩词都超过很多一般的Barrister的OISC顾问。有些OISC顾问本身就是solicitor转过来做的,因为成本低。我们也见过大量solicitor能力很差或是及其不负责任的,https://bbs.chinese1.comhttp://bbs.chinese1.net/t/topic/1212497这个帖子的MM就遇到2个不负责任的solicitor。我个人也知道一个老牌solicitor打人权很有一手,做过大量难民案件,但是完全不会做积分制申请,学生签都不知道要递交CAS。
我个人也在solicitor和OISC的公司都工作过,真心对大家讲的是,是否找对专家才是最重要的,不管是OISC或是solicitor,都是一个资质问题,当然如果连任何一个资质都没有,那在英国可是违法的,涉嫌刑事犯罪。在英国的法律从业者,关键看是否真心做事,经常接受相关培训,将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样的才是客户可以放心将自身重要的事情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