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没有续签的童鞋遇到同样的问题
我们是两个人的team,6月底就要递交续签申请,但是出现了关于给自己发工资的钱需要被补回去的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有没有一样给自己发工资的朋友呢,大家可以探讨一下。
当年以director loan的形式,投入公司220K。经营情况:第一年亏损,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创造的企业税后纯利润已经可以cover三年所有的工资。但是律师给的意见是,虽然有不少律师认为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给自己发工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移民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所以仍然是有风险。因此要求万无一失的弥补措施是,把三年的工资全部补回去。
因为是两个人,第一年给自己发的是每月900镑的合理工资,但是第一年公司亏损正好是发给两个人的工资的钱,第二年开始生意比较开始有起色慢慢的纯利润就已经很客观了,所以给自己涨了工资到每月1300. 第三年也一样。因此算下来大概三年发的工资总数已经在80K了。会计认为我们的盈利程度来看给自己发的这个数字的工资是非常合理的,而且现在公司账户里面早就已经超过当时220K了, 但是律师坚持得把这个80K补回去。(真的要吐槽一下,HO真的够变态的,本来账户里的钱都用不完,还要给你再追加投资拿去补发给director的工资)
所以,现在要reinvestment80K进入公司账户,还是以director Loan的形式,那么问题来了,大家觉得是直接将第一次原始的220K那个director loan agreement的钱数直接改成300K,并注明300K是分两次不同时间投入公司账户,还是重新再做一份80K的director Loan,并说明目的就是cover发给director的工资的,续签时就交两份director loan agreement。
请大神给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