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把现任房主的land registry发给我看了。在charges register章节中说这房子1936年产权从建造商卖给了第一任房主, 很奇怪的一点是建筑商在第一次买卖的时候定了一个协议就说:以后所有这块地的拥有者(freehold)如果要在花园或者房子上做建筑都要经过他们(建筑商)的同意。房子只能作居住用,不能用于任何bussiness的事物。 如果要把房子租出去还要得到这个建筑商的同意。
艾玛,怎么越看越觉得这不像是freehold的房主应该享受的权利呢。
请问在kent地区买房子的小伙伴有没有过类似的concern
PS, 以下附图是charges retister章节,有经验的小伙伴帮忙看看(刚刚发邮件给律师问了一堆问题,估计他要到周一才能回复我们,我先来大苹果上问问大家)
还有一点我比较疑惑就是,我们买这个freehold的房子贷了款。贷款条款中说,如果我们要留宿任何loger都要经过mortgage lender的同意,这正常吗?我如果就是留宿一个朋友或者我爸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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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这个国家的大部分freehold的房子都是有convenants的,我的也是非常正常的。开发商已经不存在了,要是要extension的话,只要向council提交申请即可。不是用于旅馆用途的出租就不需要开发商的许可。 anyway开发商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这条也没用了。
ok问题解决了,谢谢所有留言的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