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8月租的这个房子,之后每年8月都有续约,最后一次续约是2016年8月,合同是24 month contract with a 12 month break clause starting on 1st August 2016 and ending on the 1st August 2018.
上周中介发邮件给我说房东把房子卖了,新房东要自己occupy,让我两个月内搬走。
我看了合同条款,好像一切都是合理的。于是开始找新的房子。
问题是,我现在看中了一个房子,对方希望我尽快take下来,因为这个房子已经empty 20天了,她的想法我可以理解。
但我室友在中介notice我们搬家的那天回国过年了,要2月16号才能回来。
也就是说,如果我take下来我看上的房子,我就要付两个房子的房租长达3周。
如果我等室友回来,心仪的房子可能会被别人租走。
虽然一切好像都是合理合法,但就是很心塞,毕竟一切都是那个倒霉新房东造成的,而且我5个月前才续约,续约交了近300镑的中介费手续费续约费等等,本来打算住两年,现在只住了5个月,不开心。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什么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