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过两天就要去面签十年永居了,但是今天检查自己的警察局注册信才意识到我读书的时候有一次签证是2010年1月31号到期,然后新的签证是从2010年2月8号开始的。但其实我并没有中断签证,因为我2009年11月就递交了新的签证申请,Home office也在2010年1月22号把新的签证发给我了,但是那个签证有错误,本应给我4年的签证只给了我一年,然后学校帮我申诉成功,2010年2月8号重新发了我4年的签证。
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在申请表里写曾经stay in UK beyond the end of your period of leave呢?我事实上并没有,但是手上却没有证据了。我手上只有我2009年9月时递交签证申请的证明信,还有home office 2010年1月22号回复我(错误的那个签证)的信,那信里也没写签证给的时间。中间申诉都是学校走的,我自己没有文件证明我申诉过。事实上当时都不能算真正意义的申诉,就是学校的工作人员给home office打了个电话,然后home office电话里就同意改了。
我现在这个情况去面签就带上普通的文件,把递签的信带上就行了吗?还需要其他别的东西去证明吗?还是在申请表里把情况说清楚就好了?或者是压根不管这事就当home office 2月8号才发我新的签证(因为我很早就递签了所以不能算gap吧)?
恳请大家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