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我们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接近insolvency ,所有员工拿到redundancy notice。 我的是3个月redundancy notice period。
到期时,公司要求继续工作,发给1个月redundancy notice。
这样连续几个月了。我要求该月redundancy notice到期时离职,公司竟然说我refuse the off,可以不给redundancy pay。
我正联系citizen advice bureau咨询,求教哪位高人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说?这近半年都是我一个工程师作项目供全公司运转,很受伤啊
最后说可以按最低的statutory redundancy pay 给,但要求工作到2月底,我没接受。但statutory redundancy pay里还要扣除假期,这是什么鬼?如果接受工作到二月底,恐怕对方会另有解释,另有麻烦。工作了近8年,7年几乎没涨工资,大家别批我了,很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