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小白一枚,最近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希望有经验的朋友给点意见。
和队友两年前买了一个house,最近我们准备换个稍微大一点的房子,现在的房子已经有了offer。我们最近也在四处看房子,希望尽快找到dream house. 我之前自己的flat一直没卖,现在有一个tenant,租期到明年12月。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们找到想买的house, 是不是需要在stamp duty的基础上再加3%?我也想尽快把flat出手,但是由于cladding和tenant问题,一时半会也没办法。不知道three year rule是不是适合我们这种情况?也就是先交extra 3% stamp duty, 三年内卖掉flat, 就可以claim back 多交的stamp duty? 这个三年的起止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抱歉问了这么多问题,请有经验的朋友指点秘境。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