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收养有关的移民和国籍法无疑是复杂的,也是一个只有少数从业者熟悉的话题。毕竟,在数量上很少有国际收养案例。与家庭法不可避免的交叉并不容易。
A. 收养的类型
首先要注意的是,有不同类型的收养:
- 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或在此背景下仅是“海牙公约”)的条款下的收养。“海牙公约”仅适用于国家间收养。换句话说,美国的一个家庭在美国领养子女不能根据“海牙公约”的条款采用。此外,并非所有县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 **海外收养受英国法律承认。**这些收养发生在收养程序得到英国承认的国家或地区。对于2014年1月3日之前的收养,国家清单载于“1973年收养(指定海外收养)令” 和 “1993年收养(指定海外收养)(变更)令”。对于2014年1月3日之后的收养,国家名单见于2013年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收养(承认海外收养)令” ; 以及2013年 苏格兰采用(承认海外收养)(苏格兰)条例。
- **海外收养未被英国法律承认。**这些是在上面未列出的国家进行的收养。这些案件在移民方面可能非常困难,除非它们被归类为“事实上的收养”(见下文)。
- **事实上的收养,**在“移民规则”第309A段中定义为下列情况:
- 养父母至少在国外生活了至少十八个月;
- 养父母已与孩子的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的;
- 养父母已经照顾孩子了整整18个月的时间。
事实上的收养是移民规则的概念。根据家庭法,他们并不“意味着”任何内容,也不会授予父母的父母权利或子女的国籍权利。
移民和国籍法适用取决于收养的类型。
B. 英国公民身份
1.在领养时自动成为英国人的儿童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1(5)条,收养时有两种情况下领养子女将自动成为英国人:
- 如果最终领养令被证明是根据“海牙公约”的条款进行的,并且至少有一名养父母是英国人并且在领养令时惯常居住在英国
- 当孩子被英国法院命令领养时,至少有一名养父母在领养令发布时是英国公民
在这些情况下,父母可以简单地为孩子申请英国护照,并提交所需的领养证明和其他所需文件。
2.注册为英国公民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根据“英国国籍法”第3(1)条,儿童需要注册成为英国人。根据本条,适用的唯一法定要求是申请是在子女未成年人和内政部认为适合登记时提出的。十岁以上的人也有良好的性格要求。
通常只能注册英国公民在其收养程序得到英国承认的国家或地区通过海外的儿童,并遵守以下附加标准:
- 收养不是非正式的或临时的
- 根据收养国家的法律,儿童是养父母的子女,与出生家庭的法律关系已经完全终止
- 至少有一位养父母是英国公民,而不是血统
- 目前的家长已同意
- 没有理由拒绝基于性格的理由
- 您对所有相关的收养法都得到遵守感到满意,这包括收养所在国的法律,孩子的原籍国以及养父母习惯居住的国家
- 你满意的是,收养不是为了方便孩子进入英国而安排的便利之一
如果上述段落中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标准未得到满足,您必须根据案情考虑申请,并且只有在有特殊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况下才能对孩子进行登记。
关于英国法律未承认的收养问题,拒绝理由有
根据第3(1)条提出的注册申请,该申请仅基于申请人已被英国公民在其程序未被英国法律承认的国家或地区收养的理由。但是,您必须根据其优点考虑所有申请,如果有特殊,令人信服或富有同情心的情况证明授予英国公民身份,您可以将该孩子注册为英国公民。即使有意留在英国境外,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该规定只应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并且儿童与英国有密切联系。它并非旨在为个人提供符合移民规则要求的路线。
在考虑是否适合以此为基础注册儿童时,您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孩子未来的意图
- 孩子的父母的情况
- 居住在英国
- 孩子的移民身份
- 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提出的任何令人信服的富有同情心的情况
尽管这些申请很难成功,但这些申请并非不可能,而且儿童在能够满足内政部的要求时才会注册,这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特别重要的是要显示与英国的连接关系; 连接关系越多越强,申请被获批的机会就越多。
如果申请被拒绝,则无权上诉。相反,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考虑该决定或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C. 移民规则:入境许可和收养子女的留下来
“移民规则”还规定,对于英国公民或无限期留在英国的个人所收养的儿童,可以有限或无限期地留下或进入。简而言之,儿童可以获得无限期居留,比如:
- 父母双方都在英国定居并定居; 要么
- 父母一方在英国定居,另一方父母已死; 要么
- 父母一方在英国定居并定居,并对孩子的成长负全部责任; 要么
- 父母一方在英国居住和定居,并且有严重和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考虑因素,使儿童被排除在外,这对孩子的照顾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要么
- 在事实上领养的情况下,父母一方享有在英国的居留权或无限期地进入或留在英国,并在同一时间入境英国定居;
儿童将获得有限的居留,与父母一致,而不是在哪里
- 父母一方在英国居住并定居或在同一时间申请英国定居,另一方父母正在或已获得有限的居留进入或留在英国申请定居; 要么
- 为了解决问题,一方父母正在或已获得有限的居留进入或留在英国,并对孩子的成长负有全部责任; 要么
- 一方父母正在或已被给予有限的居留进入或留在英国以便解决问题,并且有严重和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考虑因素使儿童被排除在外,这对孩子的照顾做出了不适当的安排; 要么
- 在事实上领养的情况下,父母一方享有在英国的居留权或无限期地进入或留在英国,并在同一时间入境英国以申请定居;
1.事实上或认可的收养
对于事实上的收养或英国法律承认的收养,申请人可以根据“移民规则”第310-316段申请有限或无限期的居留进入英国。除了按照上述方式显示父母的移民身份外,孩子还需要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养父母都在国外居住; 或者养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在领养时在英国定居;
- 他们可以在英国生活和安置,无需借助公共资金。
- 他们年龄在18岁以下并没有过独立生活
- 通过是根据收养所在国主管法院作出的决定; 或者它是事实上的收养
- 他们将享有与其他任何家庭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他们被收养是因为亲生父母无法照顾他们,
- 父母责任真正转移到养父母身上
- 他们失去或破坏了与原籍家庭的关系
- 为了方便他们进入英国,他们没有被采用
- 根据拒绝的一般理由,他们不会因拒绝而拒绝
此外,除非采用事实上的采用,否则“规则”建议父母也应在英国获得资格证书。许多人认为这一要求是不正确的,只有在收养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时才适用(因为根据2002年“收养和儿童法”第83条将收养儿童带回英国是犯下的一项刑事犯罪。通过一年而不遵守这些非常严格的规定)。但是,入境许可官员经常错误地应用此要求,并且即使申请是在领养后一年提出申请,也拒绝没有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这些类型的申请有上诉权,法官有时会对申请人有利。
关于“事实上的领养”,父母应该记住这是一个移民概念。根据家庭法,它不给予任何权利,父母可能需要在英国根据英国法律领养他们的孩子。然后孩子在领养时自动成为英国人。
2.儿童入境许可将在英国收养
对于在不承认收养的国家收养子女的父母; 如果父母打算在英国领养,他们应根据“移民规则”第316和316A条申请有限的假期进入英国。
这些要求与公认或事实上的收养基本相同,但父母需要提供在英国获得的资格证书。
如果成功,未来的领养子女将获得最多24个月的居留,在此期间他们应该被领养。
一旦被收养,它们将自动成为英国人。
3.根据“海牙公约”通过的儿童入境许可
在根据“海牙公约”收养的情况下,外国收养法院可以将子女“委托”给养父母。然后,父母可以将孩子带到英国并通过英国法院完成收养。
“移民规则”第316D-F段是针对那些将儿童带到英国完成根据“海牙公约”已在国外开始的收养程序的人的特定类别。
要获得此类别的居留,必须证明这一点
- 准父母习惯居住在英国,并希望根据“海牙公约”领养该儿童
- 通过是根据“海牙公约”第17(c)条;
- 该儿童已由其所在国家的主管行政当局委托给未来的父母
- 这个孩子不到18岁
- 无需借助公共资金,儿童将得到适当生活和安置
总之,与采用相关的规则非常简单!对领养子女开放的选择取决于领养的日期和地点以及父母的移民身份等因素。通常建议家长同时寻求移民和家庭法的建议,理想情况是在收养之前,如果打算返回英国,当然在提出任何类型的申请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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