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EAT所谓的劳动仲裁上诉,如果被EAT认定没有价值或者胜算可能,请问下一步怎么办?可以再上诉吗,比如到上诉法庭?有时间限制吗?谢谢!
我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更新简历找新工作,向前看。
我控诉了两点: 第一点解雇原因不成立,公司没有重新合理安排新岗位,因为我发现在解雇协商阶段,在我有能力干的领域,有人离职,又招进了新人。但公司故意只提供了一个我没有能力干的工作。但ET说公司做的没有问题,符合程序,公司给我新岗位,我不愿干。法官完全歪曲事实,所谓新岗位只是在协商阶段上的对话,一个非常低级岗位,我一口回绝,没有正试招聘书,但被写在判决书上混淆视听, 却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公司有人离职,有新人入职,尽管在法庭交叉诘问阶段,我一再强调和质疑公司的这种做法。至于解雇原因, 在要求法官重新考虑改判阶段, 被控公司也承认不对,法官说那是个小错误,不影响大局,看到你已上诉了,没理由改正。
第2点:公司违反合同
法官说那是错误,原合同不合常理,荒谬。公司没有违反合同。
另外, 请帮忙看一下,下面的最后一句话,是否我有权在28天内,给指引下一步行动。谢谢!
还没申请过仲裁。我的理解是如果法官或者仲裁主管认为申诉人的理由不充分而拒绝听取申诉,申诉人可以在28天内要求法官或仲裁主管听取其申诉。
我是不懂的。。。抛砖引玉
For point 1: What reason did they give you for the redundancy?
For point 2: Which clause did you think your former employer had violated, and why?
因为在这个领域,我一直在干着(公司假装不承认),直到解雇时没有中断,其它人都是后来的。我是高级职位,做实验为主,后来的都是年轻人,还有背景是做理论的,所以能力不容置疑。
是这样的,我一直工作在两个领域,其中一个领域没落了,最后这个领域停掉了大部分,留了小部分。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工作在这领域,公司就以这个半停掉的领域为借口。很显然,我质疑解雇原因是否符合劳动法paragraph 139(1)/(6) of employment right 1996.
至于违反合同,是在合同中,对工作年限不同人,要求通知解雇的日期,存在错误和矛盾,工作年限长到一定年限时,通知时间反而比工作年限短的人,要求短了几天。法官认为荒谬。
如果我没有工作在另外一个领域,被裁心服口服,问题是公司就两个领域,其它人都工作在另外个领域,有两人离职,也不告诉有空缺,同一时段有两人入岗(这两个人不是填充离职的两人位置)。
如果解雇理由成立,那么任何公司想解雇人,先给他们兼职一份即将倒闭的工作,然后说倒闭,轻松就能解雇呀。谢谢所有的回复帖。
你可以这么理解:没落的领域完全裁掉,所以你的一半被裁。另外一个领域部分裁掉(也就是缩减规模),所以你的另一半被裁。综合起来就是把你整个裁掉。
而且你也说了,新来的人不是填充离职的人的位置。所以,这个没毛病。
你sue的是constructive dismissal还是discrimination?
我的一个领域兴旺发达,没有影响,但公司最后耍流氓,开头不太认可,被我追证据材料,最后认可了,但法官在判决书擅自加了限定词"早期价段"。
另外一个领域,缩减规模,综合起来,大部分工作还是在的。
我不太明白什么是constructive dismissal, 我控诉是unfair dismissal
新人和旧人都是工作在相同领域,工作性质是可以替代,我说不能替代,是一个旧人没走,两个新人已到岗,另外一个旧人是严重违反合同被突然解雇,考虑到一个月的通知离职,登广告招新人,面试要时间,所以认为招的新人不是代替旧人。实际情况是在解雇协商阶段,有可能有4个空位。
从字面理解好像是这个意思。谢谢
你这个是在伯明翰那边的法官判的吧?你有42天的时间进行上诉。
这学校也太搞笑了,这么大的官司居然没有出庭?一般都是学校内部解决,上次我们学校有一个快退休的老师和一个新来的老师互相掐架,都说对方歧视,搞了两年,最后一个退休一个换地方
这种事情太多了。像coventry大学,Portsmouth大学都有你所说的情况。只是个人成功了,英国的媒体才报道,输了的都不报道。Portsmouth University loses discrimination case against Indian lecturer | Higher education | The Guard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