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没啥义愤填膺的。沙白白自己都想的那么清楚了。
而且从头到尾也很逻辑自洽,也很多视频都有她父亲的参与。
只是惊讶于我看了上百条视频,上千条评论,没有一个从法律角度觉得需要调查的。也是完全不讲究法治的程序正义。
你的顺畅无法代表全人类
不看我也没生过
其实这道题超纲了 大部分人应该不知道这算是协助自杀(毕竟文章写得如此煽情)
而且很大部分人不知道协助自杀是违法的
好吧。这种大范围的报道国内去瑞士安乐死的好像的确是第一例,之前都是说台湾或者欧洲其他国家去荷兰或者哪儿安乐死的。
我也是之前关注过英国的相关新闻,每一条都说了亲属回来接受的长达数年的调查等等。
之前还有一个女儿没陪着去的,说因为完全不能afford失去工作数年。
她们只要符合瑞士的法律就行了呀
中国又不能阻止公民去瑞士旅游!
安乐死旅游也是旅行的众多种目的之一
人生最后一次旅行
为啥你从法律角度觉得需要被调查呢
海洋罗圣不是说过吗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点
在高于道德最低点的层面都逻辑自洽
为啥一定要发回到法律层面再搞一遍
因为这种故意杀人罪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不是民不举官不究的。
不管是不是家人,父亲,女儿,只要是警察知道了可能犯罪行为的存在,就一定需要调查。
当然调查之后会不会起诉,会不会判刑,都是法院,检察院的责任。
如果都这么大的动静警察都完全不作为,那就是妥妥的执法不严了。
撑死了最多算协助自杀吧,怎么又变成了故意杀人罪
看我刚才说的
首先
如果某人选择在瑞士等合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实施安乐死,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该行为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直接管辖,因为它发生在外国,且在该国是合法的。
(不过再国外吸毒 回国被查出来是违法的,所以我对这个持保留态度)
其次
如果资金支持被视为直接帮助导致他人死亡 – 第一没有证据说这钱是沙父给的,第二就算是她爹给的也很难被认为是导致她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安乐死这个主意是她自己想出来的,她爹最多算是支持她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没有教唆她去死的行为
最后,这种案子立案的依据不充分,查起来涉及到跨国 属于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另外你可能出国太久了,忘记国内判案的一个不成文规定就是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往往会考虑社会影响
安乐死国内案件的一个例子
你这义愤填膺的一大段
让我有了一种
这倒行逆施的严重恶劣杀人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是在中国瑞士省
的赶脚
我姑且认定你对国际法条有一定的了解
而且充分明白什么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中国的确是属人管辖
即使这样
https://www.spp.gov.cn/ztk/2014/2014nzch/zzzt/gdpl/201501/t20150105_87399.shtml
虽然法律条文在纸面上都是硬性地存在
但是执行法律的人不是像你一样的二极管一般的存在
我感觉你可能会是我目前有过接触的碳基生物里
唯一的从来没有做过任何违法行为的存在
你好激动, 都“故意杀人了”。。。。
你觉得她爸爸应该被枪毙还是咋滴?
南波湾现在不都开始种番薯备战了吗?你个开始准备天天吃番薯了吗
番薯是个好东西 吃多了通气
这个年龄失去爱女,老人的心都已经死了吧。
审判处决一位心死之人,于情何忍?于理,不是社会资源一种浪费吗?
你问楼主啊, 不知道这件事触动了楼主哪根神经要上升到沙白爸爸”故意杀人“的程度。
我觉得这位爸爸是有大爱的, 他成全了女儿,自己一个人承担一切痛苦, 孤独终老, 哎。
人死了一了百了, 我无法想象这位爸爸从瑞士是怎么一个人回国的。。。。人生太苦了。
鸡蛋都吃不完
又来番薯
哪是备战
明明养膘过冬
楼主爱较真儿
我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现在这样能去瑞士安乐死的,据说要准备10万美金,穷人想要有尊严的死是很难的,有多少得癌的人最后是活活痛死的,你没有经历这些是不会同情他们的。好死不如赖活也要看是怎么个赖法,如果 你今天得了一种病每天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还疼痛不止,你也会希望可以安乐死的。如果 我家人是这样的情况,我会很高兴帮他解脱痛苦,人来一世不过是个经历,这个身体不好用,早点结束开始下一轮不好吗。英国陪同安乐死的家人会被 起诉,这会导致去安乐死的成本更高,而且有些人可能要独自赴死,如果他还能行动自如的话,谁不希望临死前有家人陪在身边呢,你觉得这法律真的人性吗?加拿大安乐死合法化了,也时不时有新闻医护人员暗士病人去死,但是真的不想死,求生欲强的人怎样都不会死的。不想活的人即使没有安乐死也会用其他的方式自杀,所以不用担心这个合法化后会被滥用。
你们先去了解一下什么叫法制国家
再去研究一下什么叫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你们说的我完全了解,也完全理解对她父亲的同情和惋惜。
但是,但是,法律本来就是凌驾于感情,伦理基础上的理性的存在。
我只是说,这样大规模自媒体火爆的新闻如果公安不介入调查就是妥妥的失职了。
调查结果如何,需不需要检察院,法院介入,都不是重点。
重点就是这么大的舆情的新闻,一定需要接受法律的调查。
这是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
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女儿是18岁,或者是16岁,这个父亲是40岁,或者是45岁。
那公安要不要介入调查呢?!
再或者,如果是父亲要安乐死,女儿陪着去。
再或者,如果是岳父安乐死,女婿陪着去?
这里面的法理是没有区别的。
都是需要经过公检法调查的。
中国没有 协助自杀罪,之前的类似的缓刑判例都是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人的生与死,再不较真,啥需要较真?!
法律连死了人都不管,只是因为父亲可怜,这法律还有什么行文的必要。
死者是位精神健全,经济独立的成年人
不需要任何人"协助"的
死者的父亲并没有'协助'她去安乐死
他只是尽到了一个老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何罪之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