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说过unspent cannot become spent 嘛? Do NOT put words in my mouth!
I only explained the difference in between unspent and spent conviction. Clearly you misread my words.
犯罪记录最关键的就是ROA 1974 ACT适用与否. 转牛角尖也要看地方。
说白了可能就是个骗子,坑蒙拐骗被抓了,活该,我劝楼主没事离这种人远点。
出来跑,迟早要还的。
我没有误解,你的意思是只有不能Spent的Conviction(例如大于两年的监禁)才被归类为Unspent Conviction,只有这类Conviction才会影响PR。
事实明显不是这样。
那请你赐教。
根据ROA 1974 act, spent conviction根本就不需要在申请PR disclose, 至于给不给PR,那是UKBA solely discretion. 当然申请人可以challenge HO decision.
已经和英国人结婚的话,就算被遣返回国,还是可以重新申请英国签证的。
你不明白吗,lz就是这个人的老婆。
所谓经济案件,估计是伪造信用卡之类,lz毫无疑问是同案犯。
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 -----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这么快就把人家定罪了
如果已经和英国人结婚了,那她可以打官司啊,就算是做过劳,也没有权利让他们夫妻就此分开啊。
请问你朋友犯的经济案是什么呢?
经济犯罪我能想到而且听说过的就是insider trade了
+1 正解
人权法案是西方的最基本的法律。在英国已经有很多犯罪并能拿到永居的先例,并且很多都是暴利犯罪。
我们当然要厌弃犯罪,但西方的法律精神的宽恕和赎罪,因为是基督教国家。
希望你朋友能改过自新,这才是法律制裁真正的目的。
捞偏门都被抓了,说明挣得不会太少。打官司应该不愁钱吧?
想留下来就试一下,毕竟配偶是英国人。要知道,在这个国家,人权是大于一切的,甚至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所以我觉得留下来还是很有戏的。
那是以前,现在的审核是越来越难,lz老公的案子即使不愿被遣返,留下来的希望也很渺茫。
但愿意被遣返,希望就是零!
lz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让她老公蹲上一年监狱,再去博这个万分之一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