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神帮我看看我这个Gap会对将来的十年申请有影响吗~

麻烦各位大神帮我看看,我这种情况算GAP吗?会不会对十年永居申请有影响? {:5_145:}
2010年的时候我在念书,当时的签证是10年10月31号过期,我在签证过期前递交了学生签申请,可是因为银行卡信息填错了,三个月以后材料被退了回来,于是赶紧提交了第二次申请,结果申请表更新了我不知道,于是第二次申请也被退了回来。。。直到第三次申请签证才被批下来,可是看起来两次签证之间就有了半年的断档,显示11年4月21号才续上学生签。如果有影响的话还请大神支招怎么破~

这个断档里实际上你是没有有效签证的,但是在提交申请等待批复这个过程是合法居留。
You can apply to settle in the UK if you’ve been in the UK legally for 10 continuous years (known as ‘long residence’).

(10年总离境不超540天,单次不超180天)如果超过了才算真正的gap

万分感谢~ {:5_137:}

It depends on the letter they send to you. Reject or refuse your application?

连续合法居住已经断开了。2015年上诉法院已经说明了invalid的申请不受3C条款保护,也就是你递交的申请如果是被退回rejected(不是被拒签refused),就等同于逾期,逾期时间会从原有签证到期日结束开始算。所以你的连续合法居住其实已经断了。针对invalid application的3C条例最新条款如下。

An invalid application does not extend leave under section 3C.
The Court of Appeal clarified in the case of Iqbal & Others [2015] EWCA Civ 838 that section 3C leave does not apply where the application to extend or vary leave is rejected as invalid.

楼上所说的合法居留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in time并且valid的申请递交后,等待审理的时间才会受到3C条款的保护算是合法居留。

属于非法停留。
搂主第一次被拒以后还是使用寄签,合法居留就已经断开了,这个是可以肯定地。可以讨论的只是非法停留的长短而已,非法停留的事实不会改变。

亲身经历过了,这个早在几年前(从2010年的新政开始到现在)都算作是断开了。

我的情况跟楼主一模一样,但是是2008年发生的reject事情. 你说的2010年以后有法律规定,那是不是能够理解为2008 年的事情不受影响呢? 年底签10年,心里怕怕的

我觉得如果在现有签证快到期的情况下草草续签还不如干脆回国签证。我有个学生去年拿到PR。 她5年前硕士毕业后回因签证到期了就回国待了5个月,再在国内签了博士的学生签来我们组读博。她第一次来英国是05年5月份,所以去年就拿到PR。

找个律师 argue 一下吧,这种事情都是可以和 HO 讨论的。这样作自己也轻松些。

建议是,律师什么的可以多问几家,千万不要只问一个或者只找一个语种的。当然啦,这样的情况是否面签值得讨论。

真的,有时候 HO 对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也存在。

师是要找律师argue,打算面签,这样就算是有问题,也能当面解释清楚

那这种情况还有没有argue成功的可能呢?

我的十年明年才够,这是之前申别的签证时的信,那样的话会受影响吗?

那您最后argue成功了吧?

你是连续两次invalid申请了,成功率比较低。不过你想尝试一下也没什么坏处。
另外你想从别人的情况来对比参考的话,要先了解清楚对方情况的所有细节,例如是否in time application,申请是被退回还是被拒签,第二次递交离原签证到期或者收到拒签通知间隔多少天,所有的细节都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判断是否有可对比性,有任何细节不一样,都可能适用的条例章节不一样。这点很多不是从事移民法律的人都没有意识,以为情况“差不多”就可以参考。

The letter should be the one when HO return your application and all documents.

谢谢您的耐心回复~我又找了一圈别人的帖子,感觉像我这种情况很少啊,大家都很完美的没有GAP~
我当时是第一次在英国境内续签,对签证政策和注意事项都不太懂。现在回想起来真是痛心疾首。
能肯定我的第一个签证申请是上一个签证过期前递交的,学校的CAS以及其他材料都是没有问题的,然后第一次和第二次退回来时,移民局的信里也没说拒签,也没要我离境,只要求我在xx天(具体记不得了)里补上材料重新申请,我也有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所以一来二去新签证半年后才续上。当时也是没有办法回国申请,因为递完签证后马上还要准备12月的考试,然后转过年来1月就开始新学期的课程,如果当时飞回国申请,平均三个月的等待时间,学业和考试就都耽误了。我能记得的是,第一次申请,等了足足三个月的时间材料才退回来,第二次申请等了至少一个月,最后一次申请等了两个月。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既然最后一次申请签证批了下来,上一个签证过期到下一个签证开始期间就应该算等签证期间的合法居留?

不算合法居留。因为就像我上两条回复已经说明白了的,只有在签证有效期内递交了有效(valid)的申请,等待签证的时间才会算合法居留,两个是充分必要条件。这个合法居留是通过移民条例的3C条款来保障的。你第一次申请虽然在签证有效期内,但由于没有扣款成功被退回,申请是invalid的,因此你只满足了一个条件。根据目前的法律,invalid的申请是不受3C条例保护的,我之前发出来的3C条例原文已经说明的很清楚了。

UVIC 讲的很对,每个人的case 都很少有可比性。案例分析的也很好。
所以我们都会建议你找律师面对面地询问,不懂得可以有直接快速的回复。

你这个是‘第一次申请,等了足足三个月的时间材料才退回来,第二次申请等了至少一个月,最后一次申请等了两个月’加起来一共有6个月时间,没有人会提前6个月申请签证的。所以已经是非法居留了,其他的什么过期前在申请的情况并不存在。

多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