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被拒!十年被拒!很荒谬的事情发生了!大神快进来看, 是不是ukba在搞事(案子back to 2010)

{:5_136:} 提一个疑问 能不能有大神告诉我,如果我第一个签证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复议下从拒签纠正为granted, 为什么还要去考虑后面两个签证,同样的申请, 申请同样的学校, 同校的课程,因为第一个签证才有了第二个,第三个,难道我同样的申请,可以申请好几次? {:5_143:}

真的很可疑, 不过是因为我2010的事了,被拒无非是没有收到payment, 我肯定我交了postal order, 因为当时一直有老师指导,而且老师也出信说肯定postal order 是included和签证信一起的。我调了SAR查看了

十年记录,返回给我的记录里没有copy的拒签信和application form , 连GCID CASE REORDER SHEET 上面也没有list of documents received , 在退还所有documents list 里面没有拒签信和application form。(本人的确没收

到拒签信,当时学校告诉我被拒了)而且最可疑的是在GCID里拒我的理由是(原话)

FEE STATUS: No fee paid due to cc declined

OUTCOME: Application Rejected

As per above notes , the case is chargeable, however no fee has been paid or enclosed.

疑问1:因为payment 没有通过,UKBA就不会保存我的文件也不写reject letter给我?

2: CC declined 不是说银行卡 declined 吗? 我交的是postal order 啊?虽然下面有提到一个单词的enclosed , 那我可不可以说是UKBA掉了我的postal order 呢?

3:再次重新递交签证的,又因为学校没有出新的cas又被拒, 导致我十年断挡。现在如果我能找出UKBA在第一个拒签时处理不当,是不是就能解决这个gap了?

请大神一定要帮我, 一定要帮我。。。。。。这个仗怎么打,已经准备行政复议和司法复议了。。

关于这个case 的GCID,就这么一点,其它只是一些个人信息(我就不贴出来了),退回的SAR十年记录里面没有application form, 没有拒签信,也没有任何其它supporting documents的copies。涂抹的地方是我的address.

CST 是 Changing Supporting Team , 也是他们made final decision and sent it to me. 个人信息处有指出。

每一份签证被返回的时候必需附有一个文件命名为: ICD**** (指的是拒签信或是grant 信或者说decision letter),在处理过程中可以看见,没有issued. 而且在退回的documents里面也没有。在其前和其后的签证都有这个文件。


我觉得你应该找个资深的移民律师帮你,缴费的话是你有没有保留copy呢,一般所有重要的文件我都会做一份hard copy 和 e-back up ( scanned all the documents)。

还是找律师帮忙吧,或者苹果上有做移民律师的朋友。

你当年是学校代办的,学校既然知道你被退回,他们应该是收到了相应通知,上面也必然有原因。

我看你的描述通篇偏重的是第一次拒签时ukvi的错误导致,乃至你认为是这次(错误的)拒签导致你今天的十年被拒。你忽视了第二次拒签对今天结果的影响。

那么在退回重新签证时,学校是通过什么方式帮你获得了签证呢?如果是ukvi责任,学校肯定就应该用复议好上诉好的方式重新拿到你的签证,这种就甚少会因为没有同时提交valid的CAS去再拒签,也不会对今天的申请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以下是我假设,如果学校觉得用重新申请的方式更加简单,只是在新申请中address上次被拒的原因,但是却忽略了每一次新的申请都需要重新提供所有新的材料,而没有提供valid的CAS,那么这次拒签可定是产生了新的GAP。这完全就是学校用了对你将来产生不良后果的方式再申请导致的了。

只不过可能在SAR里面没有太详细的记录罢了。从条例上来说你这个GAP肯定是走不掉的,还要看前后两次的间隔,因为第一次也没有用appeal/review推翻,加上新的拒签。找个专业考谱的律师给你出出意见也是必要的毕竟那么多年就差最后一哆嗦了。

已经是7dian年前的事了,没有买postal order的发票,但有银行statement 上显示取现的纪录,和老师出信肯定postal order已经放在一起了

http://www.bailii.org/uk/cases/UKUT/IAC/2012/00113_ukut_iac_2012_kb_nepal.html

把这个CASE读一下,附上,然后直接行政复议就好了。

The First-tier Tribunal erred in law, by applying the wrong test to whether there was a valid appeal. We remake the decision by finding that the onus was on the respondent to satisfy us that the application was not accompanied by the specified fee. The respondent has offered no evidence, or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that effect. On the available evidence, the application was accompanied by the specified fee, and was validly made. There was consequently a right of appeal to the First-tier Tribunal. It is not disputed that on the merits, the application for an extension of stay should have been granted, so the appeal, as originally brought to the First-tier Tribunal, is allowed. It will be for the respondent to decide what period of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in light of the appellant’s current circumstances.

第一次和第二次签证都是在老师辅导下办的,当时学校有一个叫work shop的地方,是你填完表格和supporting doucuments一起拿去检查,但不是你的representive,这在GCDI里有纪录,追究不到学校责任,但第二次没有出cas letter是学校的责任了,不过这跟HO做的拒签决定没有关系,申请十年的时候就已经递交证据了,但还是被拒了.

谢谢大神!

1.学校说所有纪录只保存六年,所以找不到任何信息了,学校是sponsor, 可以有access进入系统查询学生情况的,不一定是告知,如果是告知通过什么形式?为什么GCID没有任何纪录?

2 当时HO没有Issued rejection letter 给我,也很奇怪,HO审理完签证决定拒签但没有Issued rejection letter or any way inform appliant to hand in new supporting document 是合法的吗

  1. 学校当时没有advise我去上诉,就只建议我提交新的申请!而且没有rejection letter 我怎么知道我有没有上诉权和其他权利,这很confuse 我!

谢谢大神!谢谢大神!谢谢!

这个case我也读过,但有一点疑问,就是 It will be for the respondent to decide what period of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in light of the appellant’s current circumstances.

1,之后重新递交的新签证但被以其他理由拒签可以被考虑进去吗。我逻辑是如果第一次签证通过的话就不会有第二次或第三重新递交申请的事了,可以这么认为吗?

这种事儿只能再等3年了。现在要保证这次十年永居的拒签不要再导致产生gap了。

这只是针对扣款不成功不能算invalid. 之后再据的要看什么原因,不能连在一起.

懂了! 谢谢大神! 万分感谢!

按照您的想法,这两份签证并没有连续性,那如果因为没有给拒签信而导致我重新递交一份签证,UKBA也没有间接责任吗。

According to SAR 和 GCID UKBA当时没有produce这份拒签信,可以视为这个案子根本没有closed! 但学校指导我重新递交申

请,那就以最新递交的签证为准了是吗?所以造成了不连续性的签证!可以这么argue吗

楼主,先把细节弄清楚,如果能找到证据就好了,祝愿你申诉成功。

学校处理不当加上移民局肯定是会各种耍贱毫无疑问的
不过这件事还要看具体时间段的问题吧。致命的是第二次是refused on an out of time application,应该算是break。
当时是2010年,在2012年7月以前,超出28天仍然可以继续申请,所以你在第三次还会给你签证,否则往后两年你是2012年7月以后,恐怕第三次直接给你拒签了。
anyway,即使你的第三次是有效的,但是对于申请十年来说,这里应该算是一个很明显的break。他们拒的理据应该是连续性被broken了吧

首先弄清楚,什么叫REJECT, 什么叫 REFUSE。由于你的第一封扣款不成功然后再交第二次然后过了,应该是可以说得通的,如果是同样的学校,同样的课程,也就是说你重交了一次。从这个例子上看是不算断的!REJECT不一定会有信吧。

大神说的很对!

感觉逻辑上过不去啊。。对不起, 大神, 如果你觉的我有点烦。

没有rejection letter不可能吧,那ho怎么告诉申请者你是被拒还是granted,如果被拒你有没有上诉权,或者你必须离境重新申请?当时是因为学校是sponsor ,肯定是学校告知的。

最后请教一下, 假设我去行政复议以后,第一个费用问题的签证通过了, 那不是应该不存在后面的问题了, 因为同样的学校, 同样的课程我申请成功了, 后面重复的同样的申请不会被视为无效吗?难道同样的申请可以不断的申请,不断的给HO给钱?这是不是要看ho最后的决定了呢?

谢谢大神, 千万不要觉的我烦。。。。我现在就像搞清楚每个细节,已经不吃不喝的在做工课了。谢谢你能耐心的回答我!

所有的记录都在SAR上了和GCID里了, 但所有的拒签信都没有,也没有granted 信,我不懂SAR里面为什么没有这些这么重要的copy.

所以现在想要找细节只能一点一点去挖了。。好难。

你把SAR贴出来,大家看一下,也许能给更多的意见。说不是说得很清楚!

请大神过目一下,关于这个case 的GCID,就这么一点,其它只是一些个人信息(我就不贴出来了),退回的SAR里面没有application form, 没有拒签信,也没有任何其它supporting documents的copies。涂抹的地方是我的address.

CST 是 Changing Supporting Team , 也是他们made final decision and sent it to me. 个人信息处有指出。

每一份签证信都附有一个文件命名为: ICD**** (指的是拒签信或是grant 信),在处理过程中可以看见,没有issued. 在退回的documents里面也没有。

这就足够了,把案例付上,说明不算INVALID, 而且说明后面的再次样的同样的申请(同样的申请,同样的学校,同样的专业)被GRANTED, 我个人认为这完全可以说明这个没有断。但一定要是同样的学校,同样的专业来证明continuous。

另外,如果你后面的申请的一个CASE RAISED的DATE 在被REJECT以后的28天以内,就连这个都不需要的。有一个28天RULE

我懂大神的逻辑, 我在反反复复举证和推反自己的过程中,不想给ho钻一点漏洞, 当时ukba处理实在是太麻乎,导致后面那一年是心惊胆战的度过,现在想想,真的是太相信学校了,被害了。

但只身一人在外,那个时候连语言都不流利时,最大的依靠不就是学校嘛, 所以希望大家能看到这个贴子后一定要引起警惕,不能过多相信学校。

现在我的状态是:要去遣送中心报道每二周一次,心情沉重的, 已经几天几夜没有睡好觉了,行政复议和司法程序如果不进行的话, 我就面临着被遣送的命运。

大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但如果还是不小心碰到此类问题, 记住不要放弃,仔细,反反复复的找资料。

我会及时update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